一、外包员工工伤应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和承担
用工单位及派遣单位应当负责外包员工工伤的赔偿责任。员工可要求用工单位及派遣单位一起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为用工单位负有保障劳动安全的义务,所以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用工单位需要负担主要责任。同时员工与劳务公司有劳动关系,因此,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单位外包工人工伤赔偿
外包工工伤的赔偿项目是: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7.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三、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职工患职业病的;
(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n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n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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