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股权质押领域时,就会发现既有可能涉及到股权名称的变更。
据了解,股权质押制度主要是指出质人为达到融资目的,以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从而设定担保性质。
可以简单地认为,这是一种由出质人为了自身的资金需求,通过股权质押进而实现从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的过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