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来缴纳土地使用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者。但是:
(1)以土地投资入股合营企业、合作企业或者与他人合营的,由合营企业、合作企业或者合营企业支付,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办理;土地所有权未转让的,由提供土地的一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已转让的,由受让人支付;(二)房屋出租的,由房屋所有人支付;(三)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经营开发单位为付款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为付款人;(4)使用农村工商业用地和宅基地的,工商企业和宅基地使用者为付款人;
(5)共有土地的,登记在册的权利房地产证为付款人。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改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后的行为对法律。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以公共利益为基础,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公共利益。其次,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规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续期(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期满前一年内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前提条件。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除收回土地以外的土地。土地使用权的更新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土地使用权的更新也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唯一不同的是,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退出外,出让人应予以批准,但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出让人没有此项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照法定期限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予批准续期申请的,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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