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的支付方式,房屋纠纷的诉讼费用由原告先行支付,但房屋纠纷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先行支付。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应当先行交纳。追缴劳动报酬的,可以不预缴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提前支付。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申请人不得先行支付,应当在申请费执行完毕、破产申请费清算后支付。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后支付。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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