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尚无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而香港已建立。破产人需遵守特定条件,如收入需交给受托人管理、不能购买房屋等。破产期间,政府会收缴其资产用于清偿债务。这是一种政府保护行为。
在我国内地,目前尚无针对自然人的个人破产保护制度,仅有一部企业破产法。在我国香港则建立了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具体条件如下:破产人全部收入交给受托人管理,不能买屋,不能有私车,不能有豪华家具,不能自费出国旅游,每月服装、剪发费用不超过800港元饮食不超过3000港元等。总之,也就是不能再过奢华的生活。破产期是对破产申请人的一种法律保护,在香港任何公司或个人,在投资失败或其它因素的情况下欠下大额债务,而且个人资产已经抵不到还债的要求,为免受到债务公司的恐吓或者威逼,破产人只好向政府申请破产,是一种政府保护行为,而政府则会收缴破产人的其它资产,房产,债券,和银行存款等,悉数拍卖,用于清还所欠下的一部分债务。
破产申请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已无法清偿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因此,企业法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破产清算:
1. 法人已无法清偿债务:这是破产申请的最基本条件,企业法人必须已经无法偿还其债务。
2. 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企业法人需要拥有足够的资产,用于偿还其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企业法人就无法继续运营下去。
3. 债务达到法定数额: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到期债务达到法定数额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法定数额为人民币一亿元。
4. 债务人已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已经尝试了其他途径来偿还债务,但仍然无法清偿债务,那么才能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综上所述,企业法人需要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能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果企业法人符合以上条件,建议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保护自身利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香港已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将全部收入交给受托人管理,并规定每月服装、剪发费用和饮食不超过特定金额。企业法人需满足无法清偿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务达到法定数额、债务人已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偿还债务的条件,才能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及时申请破产清算,保护自身利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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