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三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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