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原则有哪些
时间:2023-03-29 19:23:22 1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中被告方应就下列三种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2、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3、当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因起诉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时,认为原告方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事实。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划分啊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包括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三、行政诉讼中如何列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列明被告的办法:

1、在一般的行政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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