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怎么改
时间:2023-05-04 19:03:35 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立无偿、有偿相结合的宅基地取得和退出机制。当农民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唯一宅基地且面积符合当地标准时,应无偿取得。在此情形中,农民申请宅基地仍须依法申请,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而根据调查原有宅基地确实不够使用的情况下,当农民向有关部门申请规定面积以外的宅基地时,应适用有偿取得机制。使用主体仍应限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者须根据超出面积,按年度缴纳使用费,具体数额可根据本地区情况酌情确定。有偿取得的超出面积的宅基地,还应当限定使用期限和转让条件。

除去取得机制外,笔者建议还可探索建立有偿退出和无偿退出相结合的宅基地退出机制。除《土地管理法》已经规定的,可获得价格补偿的情况外,笔者认为还有两种情况可以纳入有偿退出的范畴:一是农民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一处以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或转让所得的房屋仍适宜居住且未超过20年),其户籍已经迁离本集体的,本着自愿平等原则,村集体对于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应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二是对于农民只有一处宅基地,但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且超出部分无法单独拆除或拆除将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不做收回处理,可按超出面积计算缴纳罚金,具体数额可参考当地地价。

此外,笔者认为应该纳入无偿退出范畴的包括:一是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经两次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二是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的。三是农民户口迁出该集体经济组织超过20年,原住宅未被转让、继承的。四是因继承或转让原因,一户拥有两处以上住宅,或取得住宅已损毁不宜居住,或取得住宅超过20年的。

村民自治或许是最有效的治理方式。笔者调查的梅塘镇中板村是当地空心村整治示范村,据了解该村闲置房屋的拆除并非由政府部门强制执行,而是一直由村民理事会进行主导。理事会一共有6名成员,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一般都是村中较有威望的村民。理事会先请规划局或其他专业人员对全村进行一个科学的规划,向全体村民公示,得到2/3以上村民同意后即进入执行阶段。无论是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协商调解还是新房建设的招标问题,都由理事会直接执行并进行监督,政府只负责指导。所以,相比于政府工作人员,理事会做村民思想工作难度更小,被拆户的抵触心理没有那么强烈,矛盾也比较小。

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硬件与软件。首先,健全宅基地信息系统。在农户申请宅基地时,一些资料无法调取或查阅难度较大,不仅降低了信息审查效率,还可能使一些心存侥幸的农户因系统漏洞而获得了批准。所以,当地国土部门应加快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宅基地信息系统,严明审查,让非法进行申请的农户无机可乘。其次,强化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其中包括:分片区组成工作小组,明确单位、成员职责;制定考评工作方案,明确严格的奖惩制度;由乡镇政府与各村干部签署责任状考核,将宅基地管理作为村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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