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合同诈骗的关键在于员工是否了解公司实施诈骗行为。同时,诈骗罪的界限需要考虑员工是否涉案以及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文章列举了借款人拖欠货款和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等不同情况下的诈骗罪判断标准,最终强调判断诈骗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公司是否涉嫌合同诈骗行为,关键在于员工是否了解这些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明知道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依然帮助其实施辅助行为等事项的话,由自然人对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授意员工进行诈骗的单位领导、实施诈骗行为的员工是诈骗罪的共犯;
2、合同诈骗应存在主观故意,不知情不能定罪。但是如果员工没有涉案,那就只需要协助调查,协助调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诈骗罪的界限如下: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员工协助调查在诈骗罪中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行为。在诈骗罪中,员工协助调查是员工在公司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公司的规定或授权,对涉嫌诈骗行为进行配合和协助的行为。
然而,员工协助调查也存在一定的界限。首先,员工协助调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行为。因此,员工协助调查必须以维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为前提,不能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员工协助调查必须符合公司规定。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员工协助调查制度,明确员工协助调查的范围、程序和责任,但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能擅自行动或者超越职责范围。
最后,员工协助调查必须符合道德准则。员工作为公司的雇员,应当遵守公司的道德准则,尊重被害人的权益,不得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公司的资源谋取个人利益,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或者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员工协助调查在诈骗罪中具有一定的界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规定和道德准则。只有这样,员工协助调查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员工的权益。
员工协助调查在诈骗罪中具有一定的界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规定和道德准则。只有这样,员工协助调查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员工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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