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的根本区别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则为合同诈骗,否则为民事欺诈,从下面几个情况来对两者进行区分。
1、欺诈内容是否为主要的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可分为主要条款与次要条款,所谓主要条款主要指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诈骗行为的欺诈内容针对的是主要的合同条款,即行为人利用签订合同为手段,但其根本就不存在履行义务的意图,或者行为人先履行一部分合同义务,诱骗合同相对方履行完义务后,行为人即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并将已获取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民事欺诈行为则是针对合同约定的次要条款,只对部分事实或局部事实进行隐瞒等。同时民事欺诈行为并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内容,其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前提。例如在购房合同中,主要条款也就是主要权利义务便是一方过户房屋另一方交购房款。如果出卖人连房屋都不曾拥有,通过虚构房屋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认识错误而交付房款,那便是诈骗行为。但如果房屋确为出卖人所有,只是出卖人为了顺利卖房将房屋为凶宅的事实隐瞒,购房人在被隐瞒的情况下购买过户,此时房屋出卖人就是民事欺诈,而不是诈骗行为。
2、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从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上来说,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判断欺诈性质的重要依据。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打算通过虚构事实方式与他人签订合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则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性。若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经营或者投资机会,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能力,则其行为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除此之外,对于合同履行能力,陈兴良教授认为:虽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但行为人自认为经过努力可以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即使后来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的,不能因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虚称能够履行合同而认定为合同诈骗,这是一种民事欺诈。
3、行为人是否履行合同。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在一定情形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那是不是只要出现规定的情形就构成诈骗罪呢?并非如此。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欺骗行为,但如果仍然履行了合同,并通过履行合同获利的,那么属于合同欺诈,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例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如果签订合同以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以此骗取他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就是一种假冒主体的合同诈骗。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只是冒用其他单位名义签订合同,还是履行了合同,则只是合同主体的民事欺诈,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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