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内的各种土地权益主要包括两大类——国有土地以及集体土地,它们各自享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特殊待遇。
关于国有土地,其使用权主要是指在国家授权下,由国有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合法地使用土地并获得应得利益的权力。
为此,这种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常采用划拨、转让、租赁、共用等多种形式来实现,并且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有偿获取模式。
这些有偿获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资、抵押、继承,还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泛且强大的支持平台。
其次,关于农民集体土地,其使用权则是指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行使土地支配权,并从土地利用中获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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