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房屋被拆迁,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赔偿金优先受偿。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一)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二)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和程序: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并生效;
2、按破产法要求向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3、债权经债权人会议确认,根据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
因此,抵押权人行权时,所对应的债权也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审核确认;
4、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别除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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