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的优先受偿
时间:2023-03-20 10:12:45 1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抵押和质押中,应当是优先受偿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其次是质押权,最后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抵押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押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

一、抵押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质押和抵押有以下几种区别:

1、标的物不同,抵押标的物原则上以房地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一些动产,如机器和交通工具,可以设置为抵押物。质押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比如票据、股票等证券都可以质押;

2、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人占有,质押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押物的占有,占有权属于质权人;

3、担保范围不同,抵押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范围还包括质押保管费用,质权人应当为质押保管支付必要的费用;

4、登记手续不同,考虑到抵押物的占有权没有转移,抵押物需要登记,在质押中,由于移交材料本身具有宣传功能,一般不需要登记。

二、民法典抵押权的效力有哪些?

抵押权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存在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

多个债权人应该按以下顺序清偿:

1、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优先普通债权;

2、多个担保物权中,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

3、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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