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本地区劳服企业的职责是:
(1)指导和监督劳服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劳服企业的地区发展规划;
(3)根据国家规定,适用就业经费和生产扶持基金,推动劳服企业的发展,扩大安置待业人员的能力;
(4)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为劳服企业提服务;
(5)指导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服企业的管理活动及其干部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6)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本地区劳服企业开展产品评优、企业升级的工作。
2.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劳服企业的职责是:
(1)指导和监督劳服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劳服企业的部门发展规划,协助企业筹措发展基金;
(3)协调劳服企业与部门内有关方面的关系;
(4)开展技术培训,为劳服企业提供咨询,组织物资、生产、技术等信息交流;
(5)帮助劳服企业进行新产品鉴定和科研成果鉴定;
(6)指导本部门所属劳服企业的干部管理和培养工作,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3.主办或扶持单位(即: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下同)对劳服企业的职责是:
(1)劳服企业开办时,为企业筹集开办资金,帮助企业办理审批和工商登记手续;
(2)为劳服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3)协调劳服企业与各方面的关系;
(4)在劳服企业兴办初期,指导企业制定管理制度,任用、招聘或组织民主选举企业厂长(经理);
(5)给予劳服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
(6)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原则基础上,同劳服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到劳服企业担任生产经营和技术等方面的管理职务。
全文7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