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母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女婿还有权在养母的租住房中居住吗?昨(8)日,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保和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使用权纠纷案。
69岁的原告曾德顺诉称,30多年前她收养了姐姐的女儿谢小英,后谢小英嫁给了被告罗先德,并生有一子。1995年,曾德顺转租的住房拆迁,原承租人将补偿的联合小区东篱路103号7栋1单元9号公房的使用权转让给曾。随后,罗先德夫妇也住进了此房。1996年8月,罗因倒卖车票被劳动教养1年半,1998年解教后回到家中,纠纷便开始滋生。不过原被告双方对此各有说词。曾德顺称,罗解教回家后与谢小英经常争吵、打闹,家里根本没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谢小英为此离家出走,曾也被迫长期流落在外。今年9月27日,曾德顺与谢小英正式解除了收养关系,并要求罗先德搬出其住房,但罗一直霸占不走。曾希望法庭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判令曾支付原告租房损失并搬出其住房。被告罗先德及其代理人称,曾并非联合小区公房的唯一使用人,事实上谢小英及其子罗跃的户籍一直和原告在一起,拆迁安置时是按照拆一户安置一户的原则,因此谢小英也拥有安置房的使用权,解除与曾的拟制血亲关系并不影响其使用权的享有。
双方截然不同的说法为此案留下了一个悬念,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全文5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