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5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2009年9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3月,李某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于当日下午离开公司。2011年8月,李某到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公司以李某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为由拒绝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李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可见,转移档案应是用人单位无条件的义务,不能因其他任何原因而不予办理。本案中,李某向该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于当日下午离开该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公司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转移档案关系。该公司提出的与李某间的劳动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的一般解决途径处理。仲裁委遂依法作出裁决:该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王时艳)
全文5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