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闲置6个月以上的;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转租或擅自调换的;破坏或擅自装修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改变住房用途的;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建设部将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
置身于市场和政府保障之间空白地带的“夹心层”住房难问题有望缓解。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16日表示,2009年,建设部将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总结各地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经验,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及相关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或企业持有一部分房源,并将这些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租给特定人群。租金水平高于廉租房,但低于商品房。今年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表示,今年要积极探索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发展,以有针对性地解决既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
除了公共租赁住房外,2009年,建设部将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着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侯淅珉表示,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将编制2009年廉租住房工作计划,以实物方式为主,结合发放租赁补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建设部还将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30万套。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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