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出租人应当退还哪些行为?
时间:2023-09-06 15:00:19 1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有六种情况: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闲置6个月以上的;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转租或擅自调换的;破坏或擅自装修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改变住房用途的;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有六种情况: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闲置6个月以上的;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转租或擅自调换的;破坏或擅自装修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改变住房用途的;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承 租 人 如 何 退 回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租人需要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负责保障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手续。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承租人应当腾退房屋。

根据以上规定,承租人可以通过向负责保障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手续的方式,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同时,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承租人应当腾退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由负责保障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退,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承租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手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否则将面临罚款等不良后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可以通过向负责保障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手续的方式,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同时,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承租人应当腾退房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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