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7月,王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为价值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办理了为期一年的财产保险。当时保险金额是80万元,但没有约定具体的赔偿方式。2006年12月,由于意外火灾,王某的财产遭受损失,核定为40万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王某的索赔中,保险金额为80万元,实际损失为40万元,因此应按实际损失全额赔付。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在投保之初投保不足。按照欠保的一般处理,他应该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即40万元的4/5(80/100),应该是32万元。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休,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分析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较关系,保险合同分为全额保险合同和不足保险合同。全险合同,又称全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致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得到充分的保护。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额赔偿被保险人。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在不完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两种赔偿方式:一种是比例赔偿,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另一种是第一风险赔偿,即,无论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如何,均按保险金额限额内的实际损失赔偿。这两种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类型,由双方约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一般采用先险后赔的方式。
如何处理家庭保险公司理赔不足的问题?
投保财产保险时,被保险人应尽量保持足够的保险金。保全是指在投保主险的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附加险;足险是指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相应的保险金额。
另外,如果保险人在条款或专用合同中对赔偿方式仍没有明确规定,最好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主动与对方达成相关协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这类家庭财产保险不足的,一般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作为一般投保人,保险不足时最好与保险公司约定赔偿方式,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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