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维护重庆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1.0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渝经企指[2001]13号文批准,依发起方式设立,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5000001805387
第1.03条公司于2004年5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0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2004年6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1.04条公司注册名称:重庆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CHONGQINGHUAPONTPHARM.CO.LTD.
第1.05条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XX道XX号。
邮政编码:4011XX
第1.0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200万元。
第1.07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1.08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1.09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10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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