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属于执行异议。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只要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被执行人,而人民法院未追加,然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应当属于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必须作出处理。
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有以下:
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3、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作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4、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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