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我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并购买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久前,我开车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货车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从那以后,我的车在车库里修车时被偷了,案件至今没有侦破。我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张某,但被保险公司拒绝了。我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终止保险合同吗?
答: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并终止双方的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俗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准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直接损失的。一般来说,投保人不得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被保险机动车被拦停或者被公安机关确认丢失的,投保人可以取消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如果您的车辆被盗,您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终止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可以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收取保险费,剩余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张某的赔偿,并退还你的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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