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虚报年龄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除非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知道投保人谎报行为之日起30日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权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以上被发现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但是,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际支付和应当支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的,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低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纠正并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或者在支付保险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费保险金。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多交应交保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交的保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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