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7月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并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前不久,我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货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此后,我的车辆在汽修厂修理时被盗,案件至今未破。我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对张某的赔偿,但被保险公司拒绝。请问,我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吗
答: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并解除你们之间的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我们俗称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般来说,投保人不得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投保人可以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你的车辆被盗,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张某的赔偿责任,并退还你的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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