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也须承担质量保证义务吗
时间:2023-07-28 08:05:32 2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经营者有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无论是正常购买的商品还是参加促销、抽奖等活动获得的赠品。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打折商品、赠品真的不退不换吗

26日,济南市民刘女士来电话投诉她在一家商店购物退货遭拒的事情,并且在此提醒大家买东西不要纵容商家不退不换的所谓内部规定。

近日,家住城东的刘女士在一家超市给自己的儿子买了一双运动鞋,可是回家后儿子试穿不合适。第二天,刘女士将鞋拿到商店要求退货。可是工作人员说,根据规定,特价商品一律不退不换。她非常疑惑,她买的鞋既没有穿过,也没有损坏,为什么不能退换

特价商品真的就不能退换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凡是商品,其生产和销售商除了承担质量担保外,还要承担修、退、换等七项义务。《山东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部分厂家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是不合法得,对于赠品,商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可以说,商场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刘女士买的特价鞋,应该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仍需按《消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实行三包。同时,提醒消费者,类似打折商品、赠品恕不退换的通知、店堂告示、顾客须知等,内容不公平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不要以为有约在先就一味服从,必要时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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