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材料:
(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有效的出口合同复印件。
(三)第一次办理许可证的各类外贸公司应提供资格审定证书复印件。
(四)第一次办理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成立的文件、批准证书等。
(五)委托代理出口的,应提供双方代理出口协议。
(六)有关部门下达的出口配额等批准文件,包括:
1、出口配额文件: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文件或地方外经贸委等额二次分配文件。
2、招标商品文件:有偿招标和无偿招标的中标或转让证明。
3、有偿使用商品文件。
4、特批商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出口文件。
5、对承包工程或成套设备需带出的商品,应提供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及出口商品合同,(配额招标商品按有规定办理)。
6、加工贸易批准文件: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件和出口配额文件。
7、按照《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领进口许可证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材料:
(一)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配额持有单位(收货人)与进口商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三)第一次办理许可证的各类外贸公司应提供资格审定证书复印件。
(四)第一次办理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成立的文件、批准证书等。
(五)有关部门下达的进口配额等批准文件,包括:
1、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
2、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3、机电配额商品的配额证明。
4、许可证管理的进口登记证明。
5、各主管部门审批的特批商品进口证明。
6、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配额商品:各地外资主管部门签发的配额证明。
7、外商、侨胞捐赠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捐赠证明书、外商、侨胞的身份证明、国内单位(或侨办)接受捐赠的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接受捐赠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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