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存在的原因?
1、纯线上点对点借贷,无法解决借款人用款的及时性问题:
实践中,很多有借款意向的人群,都是即时性的借款需求,特别是小额的、消费类借款,借款需求时间较短,而线下审核后再放到线上募集,募集期可能无法保证,另外,单笔费用单笔上线,平台标的数量会非常多,增加操作成本。
2、抵质押类的借贷,无法实现纯线上运作:
抵质押类的借款,实践操作中需要先落实抵质押手续,再给借款人放款,如在线上直接募集的话,一是无法办理抵质押手续,二是,即使解决了抵质押的权利人,也很难确定办理完抵质押后,线上是否能筹集款项,如无法筹集,需还原抵质押状态,平添一系列问题。
3、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度偏低导致纯线上无法完全实现: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普惠金融,即为一些无法享受银行服务的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特别是一些有临时、小额需求的社会中低层人群,如蓝领等,要求此类人群使用互联网进行借贷,存在一定困难。正是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网贷行业很难实现完全的线上点对点借贷,从而使行业创新出债权转让模式。
二、网贷行业债权转让的类型?
1、自生债权转让:
指网贷平台的存量债权,由出借人在本平台发布债权转让邀约,其他投资人自愿受让债权。此类债权转让可以实现纯线上操作,且此类标的不产生资金杠杆、流动性风险,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且平台自身没有介入债权转让交易。
2、超级贷款人模式:
指网贷平台在线下寻找借款人.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经风控审核后推荐给专业放款人,此时的专业放款人实际上是居间人,居间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后,再通过网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平台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
三、网贷行业的债权转让监管有何难点?
监管上有两个难点:是否会形成资金池?是否形成债权错配?
与金融产品相关的债权转让模式。《监管办法》的负面清单禁止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可以看出,此条的客体主要指向两种产品:证券类或份额类的产品;金融产品或类金融产品。
我们可以看出,对第一类客体,监管参考了美国的监管逻辑,即证券类或份额类的产品,应由证监会来监管,其行为已经属于发行证券的本质。对第二类客体,监管希望将网贷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产品风险隔离,不能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带来的问题,一是可能使非合格投资者变相购买高风险产品;二是混业经营使网贷平台的风险蔓延到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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