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一、同居一方房产是否可以以同居方向分割
同居房产为共同共有,实际为一方出资购买的,分割时一般情况下应以房产证上记载的内容确定其权属性质。
同时还应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当事人实际出资情况、尽量体现公平原则等例外情形,综合判断不动产的归属。
(1)恋爱时由一方出资购买,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仍应该属于两人共有,原则上是各占50%进行分配。
(2)如果双方关于份额有特别约定或者达成一致协议的,比如有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时明确受赠方的份额,分割时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双方约定执行。
(3)如果权利关系人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相符时,贡献大小是考量不动产分配的重要因素;
而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主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投资多少,即实际出资情况酌情按份分配,依法确认不动产物权的真正归属。
(4)双方没有协议约定的,考虑未出资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照顾一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形,一般在10%到30%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
二、夫妻离婚后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后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
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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