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可以采用默认的方式作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一、电子合同成立中承诺的规定是哪些?
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的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大陆法系和一些国际习惯上采用的到达主义。在到达主义中又有两种情况,即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在对话者之间意思表示上采取到达主义,在隔地者之间适用送信主义。其二是英美法系采纳的发信主义或送信主义。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对承诺的生效时间做出具体规定,但司法实践采取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相关法律对此也采取到达主义。采取到达主义则承诺者的意思表示到达的地点为其合同的成立场所。交换信息的当事人之间事先对合同管辖问题有约定时,其合同成立的场所也依照约定来确定。但没有约定时,应以服务提供者的地点为其合同成立场所。
二、租赁合同甲方未给出约定期限怎么办?
租赁合同租赁未给出约定期限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通过以上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补充协议有效的条件分别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补充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三、国家承包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哪些
订立合同的方式包括要约、承诺或其他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订立合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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