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悬赏广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悬赏人作出悬赏广告;
二是应征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特定行为;
三是应征人请求支付悬赏广告声明的报酬。
对于悬赏广告的属性,历来存在争议,主要有单方允诺说与要约说两种观点。
单方允诺说。该观点主张,悬赏广告为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所附生效条件成就,该单方法律行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指定行为时,所成立单方允诺之债。
要约说。该观点主张,悬赏广告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悬赏广告作出时,要约生效,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承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
根据《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倾向于采取“要约说”。因此,在法考中,若是客观题则采用要约说;若是主观题,可进行观点展示,两种观点言之有理皆可。
刑事悬赏广告的性质是什么
刑事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债权债务关系。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一经成立后,即在广告人(债务人)和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债权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具体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报酬请求权。行为人依指定行为的完成,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一般来说,判断指定行为是否完成,应当依以下标准:一是特定标准。即广告人对指定行为的完成有具体要求,凡是符合该具体要求的行为,悬赏广告即成立,行为人取得报酬请求权。
二是公共标准。即社会上公认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符合社会公认标准,得到社会承认该悬赏广告即可成立。三是自定标准。即广告人自己确认的标准。行为人只有在其完成的行为符合广告人的要求,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从而获得约定的报酬。
(2)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由于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因此,数人完成指定行为的情形则不可避免。遇此情形,应当如何给付报酬。对此,应当分别情况予以探讨。
其一,广告发出后,数人先后完成广告中的指定行为,一般应由完成行为在先者享有报酬请求权,若是广告规定的给付内容包含其他事项则最先通知的行为人有报酬请求权。若是对完成指定行为规定有期间,如悬赏征集广告词,期限从广告见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那么,在该规定期间完成广告词创作并符合要求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其二数人同时分别完成指定行为时,完成该行为的人均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报酬应由数人按一定比例予以分配。
其三,数人合作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如发明、创作等,除广告人在广告中特别声明禁止数人合作完成以外,数个行为人均享有报酬请求权,为共同债权人。
其四,数个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广告人已对最先通知者为善意给付,其给付义务随之而消灭。
(3)报酬请求权的消灭。广告人给付报酬的义务,除广告已为有效撤回外,可以因广告所定期间之经过、指定行为实现之不能、报酬给付不能以及报酬请求权已实现等等原因而为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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