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将原企业土地、房屋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3、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企业分立,对于被分立企业而言不涉及经济利益。原则上企业分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转移不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地方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
十三、关于公司分立、合并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一)在公司分立中,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和新设方承受原公司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分立后各公司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二)对于分立或合并后的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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