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有第三方提供担保,但借款人到期未归还借款时,借款人能否自主决定起诉借款人或担保人归还借款,取决于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性质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担保。如果担保类型为连带担保,出借人可主动选择起诉借款人或担保人还款,或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担保类型是一般的担保,出借人原则上应该选择起诉借款人还款,或者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这是因为一般担保人都有先起诉答辩权,而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情况下,应该先要求借款人还款,只有在执行借款人的财产还不能满足还款的前提下,一般担保人才会承担担保证责任。所以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还款责任进行审理认定,是判断是否应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先决条件。如果出借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而不将借款人列为被告,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
如何催讨有保证人担保的债务
保证人的责任有一种是代为履行责任,另一种是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是不同的,一种是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
在向保证人催讨债务时,债权人必须注意两点:
(一)催讨的标的只能限于保证的范围。
(二)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以主合同为基础,具有从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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