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表述主要精神是原则上不追加保证人,因为出借人没有将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一定有其客观原因,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放弃担保是担保权人的权利,司法不能替权利人做主。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时,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规定精神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相类似,相应情形可以参照处理。
律师补充: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从理论上讲,债权人对于连带责任人,可以任选其中之一作为被告,这种选择是出借人的权利,按理不应做过多的干预。但作为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与借款人是主从债务关系,如果只审从债务而不审主债务,可能不利于查明案情和全面解决纠纷。如果出借人起诉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保证人不予认可,并以债务人的身份进行抗辩(如债务的减少和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损害担保人的利益、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等),此时缺少主债务人参与诉讼,将对查明事实产生困难,故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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