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粗放推进,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引发的群体纠纷层出不穷。此类纠纷具有利益牵涉面广、当事人范围不确定,因果关系复杂、举证困难,隐性矛盾多、冲突容易激化等难以调处的新特性。若因循传统的司法救济模式,则会使审判工作背离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给社会公众留下司法能力不足的观感。基于保障公民环境诉权的平等行使和群体性纠纷有效解决以及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实际需要,迫切需要对现行司法救济机制进行两个方面的创新:一是特定主体代表受害群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发挥社会力量来推动环境司法接近正义;二是拓展现有的法律机制,为业环境受害群体提供支持,使其不仅能在程序上享有平等权,而且能够在实质上平等地捍卫合法利益。
【关键词】环境侵害;群体性纠纷;司法
【正文】
一、环境群体纠纷对传统司法审判机制的挑战
环境侵害具有长期性、潜伏性特征。环境侵权的损害结果往往是日积月累,慢慢形成的,当损害为人们所认识时,往往因时过境迁,能够证明侵害事实的证据已经灭失。如日本的四日市哮喘事件,从1955年开始排出废气到1961年开始出现哮喘病人发作,1964年才开始出现死亡病例,从开始排放到造成污染,历时近10年,责任的认定时间就更长。其次,环境侵害过程十分复杂,大量的侵害原因要素往往是与各环境要素或者其它要素相互之间发生物理、化学、生物的反应等一系列的中间环节后才出现侵害后果。具有间接性特征,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多数情况下是一个潜移默化的累积过程,其消极后果在短时间内难以根除,而且由于生态环境本身所具有的不可分割性和不可逆转性,因而对环境的侵害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会随着环境要素系统循环扩散,影响范围广。如1952年位于莱茵河畔的一家瑞士化学公司仓库起火酿成污染事故,造成靠近事故地段的河流变成死河,生物绝迹,约161公里处的鱼类大量死亡,约483公里处的井水不能饮用,甚至莱茵河下游二千多公里处的水流也受到较严重的污染。[1]近年来在我国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所产生的侵害后果同样十分严重。例如,2004年2月至3月间,地处成都市青白江区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没有经过完全处理的含氨氮的工艺冷凝液和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排放,导致沱江干流在当年春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内江等5市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事后单渔业损失赔付一项就支付了1100多万。2005年11月22日,吉林化工爆炸事故造成的松花江污染,污水团长度达80公里,哈尔滨等沿江城市停用江水多日,一个月后污染带抵达俄罗斯远东城市哈巴罗夫斯克,引起污染索赔国际谈判。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的阳宗海,多年来一直保持在二类以上的优良水质。2008年6月,由于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公司高浓度含砷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渗漏释放,导致阳宗海水体严重污染,水质从二类下降为劣五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2.6万余人的饮用水源取水中断,游泳、捕捞活动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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