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在理论界有两种分类,即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侵权:因为人们对环境的开发利用而引起的特殊侵权,其原因行为、损害方式、价值判断具有与普通侵权行为不同的特征,适用不同于普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填补方式。
(1)环境侵权是由环境问题所引起的,而环境问题又分为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所以,对应的环境侵权也分为生态型环境侵权与污染型环境侵权。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环境利用行为是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即因人们的生产或生活活动而造成的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进而损害他人生命健康与财产的行为。
第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
其一、环境污染表现为人们将废渣、废水、废气等物质排入大自然,导致生态环境破坏,从而使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受到影响。
其二、生态破坏具体表现为人们过量的向大自然索取能量和物质或者不合理的使用自然环境,使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比如引进和现存植物相克的植物品种、过度开垦荒地而造成的土地沙漠化。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生态破坏,都能带来对我们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巨大威胁,现代生活中的沙尘暴和PH2.5告诉我们,人类毫无节制的利用环境,无异于自取灭亡。
狭义的环境侵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活动,导致自然环境受到破坏,从而导致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公共财产造成危害或造成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方式。本文以下所讲述的环境侵权是采用狭义的概念,它与各种法律文件所表述的环境侵权基本相似。环境侵权救济是受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受到损害时,用司法、行政或者私力途径实现危害的排除或损害的弥补。
(2)司法救济是一种公力救济途径,就是依靠“诉讼”这样一种特殊的方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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