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法律《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
依照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前提下,可以采取某些强制性行政措施。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环保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认为上述强制措施不当,也可以申请复议。
一、行政制裁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①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形式。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复议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变更、暂停或者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许可证、资格证、资格证等证书;
(四)不服确认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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