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如何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和地点
时间:2023-05-02 18:23:48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市(含市区、郊区),县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郊区、县城、建制镇、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工矿区是指工商业相对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尚未建立城镇体系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第四条在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纳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率:郑州、洛阳:1.5-30元;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1.5-28元;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1.2-24元;

(4)县级市:0.9-18元;(5)县、镇、工矿区:0.6-12元。前款所列税率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当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税范围内,确定相应的适用计税标准。省辖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地税局批准;县(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经批准确定的贫困县,可以适当降低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但减免幅度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审批程序依照前款规定执行。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支付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一般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按月、季、半年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是土地所在地,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纳税人应当分别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纳税地点。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被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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