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税发[1994]031号)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财税字[1995]92号)
6、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国税发〔2003〕139号)
7、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财税[2003]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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