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可调解的交通事故:1、当事人供给不出交通事端依据,因现场变化、依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验交通事端实际的;2、当事人对交通事端确定有贰言的;3、当事人拒绝在事端确定书上签名的;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停的;5、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停请求的;6、当事人在调停请求中对查验、判定(包含从头查验、判定)或许有贰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停。
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
(一)当事人自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1.处理事故的人员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现场处置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交通事故认定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4.赔偿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二、交通肇事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2、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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