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被前职工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处公司支付黄女士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61.10元。这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本市首例辞职女工维权胜诉案。
2006年1月,黄女士进入比翼婚庆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今年6月,黄女士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称公司未按相关条例安排其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688.5元。仲裁委不予支持,黄女士遂向南汇区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黄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2008年年休假应为5天。黄女士在公司工作至2008年6月13日,根据工作时间折算,黄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2.26天。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黄女士休假,理应支付相应工资报酬。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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