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时间:2023-03-15 15:10:08 2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定并执行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

4、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一、医保局的职责是什么?

国家医疗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1、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2、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3、完善国家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4、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5、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6、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

二、社保怎么报销医疗费用,哪些费用不会进行报销

1、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分为三档: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400元。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诊(院)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以上)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

4、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5、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时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和挂号,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直接便可由医保和医院结算该医保报销的部分,只有在结帐的时候,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余额或者现金支付。

医保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省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3、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4、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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