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人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需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第十二条禁止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群体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费。
全风险代理律师事务所
1.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律师在帮当事人打赢官司后当事人再支付律师代理费。2.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3.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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