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开办公司,必须依法向所在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准予经营。未经核准的公司企业,一律不准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户。
第三条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备(包括租赁的)。经营批发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相应的仓储等设备。
第四条公司必须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要的资金,从事劳务、服务、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的公司应有一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担保;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必须有十万元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视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的注册资金,应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应提供资信证明。实有资金少于注册资金的,银行不予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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