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拍卖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省工商局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印发
川工商[1998]1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加强与完善拍卖合同管理,保护拍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拍卖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及有关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拍卖合同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拍卖经营活动及拍卖合同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四川省人大颁布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
拍卖合同当事人应当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办理拍卖合同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保障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拍卖合同
第一节拍卖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拍卖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拍卖人的正当拍卖经营活动,任何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拍卖人的经营活动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委托人、竞买人以及拍卖人都是拍卖合同当事人,都应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九条拍卖经营中的所有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拍卖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节拍卖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拍卖成交后,应签订拍卖成交合同(成交确认书)。
第十一条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应当签订合同,要提供实施拍卖的生效裁定书、决定书以及有关拍卖物的资料。
第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存放地(座落地点)、折旧程度(使用年限)、占用状况和用途等。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中止和终止拍卖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拍卖人应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方式进行拍卖。
第十五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
拍卖笔录应由拍卖主持人、记录人和买受人签名。
第十六条拍卖成交时,买受人应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合同确认书》。《拍卖成交合同确认书》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拍卖人,买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物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四)拍卖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定金。
(六)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三节拍卖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停止(中止或终止),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对拍卖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的;
(二)委托人书面通知拍卖人停止(中止或终止)拍卖;
(三)拍卖时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不能继续进行;
(四)拍卖物在拍卖成交前灭失;
(五)出现其他依法可以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况。
第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拍卖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拍卖合同的监督管理是指对拍卖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指导、协调、检查以及违法合同的处罚。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管理拍卖合同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管理拍卖合同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拍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三)办理拍卖合同鉴证。
(四)调解拍卖合同纠纷。
(五)指导、协调、监督拍卖业的合同管理工作。
(六)拍卖合同文本的管理。
(七)违法拍卖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拍卖合同当事人申请鉴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工商局《合同鉴证办法》进行鉴证。
鉴证分为对拍卖合同形成程序的当场鉴证与拍卖书面合同的鉴证。
对拍卖合同形成程序的鉴证,应进场进行,拍卖结束,一般应当场宣传鉴证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书面合同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拍卖合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或个人法定有效的资格证明;
(二)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拍卖物的详尽资料;
(四)《合同鉴证办法》中要求的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
二、拍卖成交合同(成交确认书)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条上款各项规定的材料。
(二)拍卖笔录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监督管理拍卖合同中对下列违法的拍卖行为应当予以查处:
(一)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
(二)用已被吊销企业的名义,签订拍卖合同。
(三)盗用他人名义签订拍卖合同。
(四)伪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介绍信、委托书等证件签订拍卖合同。
(五)弄虚作假,虚构拍卖物,牟取非法利益。
(六)为不法分子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证明、牟取非法利益的。
(七)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予竞买或委托人代为竞买的。
(八)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九)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十)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法拍卖行为。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中,发现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破产所涉财产权利及物品的拍卖,5万元以上罚没物资的拍卖以及拍卖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大宗拍卖应上报拍卖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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