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指南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二)属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三)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标准,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适时进行调整。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四个步骤
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购人需按户籍所在区到分局窗口领取《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申购人填表后,由申购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进行初审,证明其工作关系、个人收入、住房状况;申购人及其配偶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街道进行初审。在规定期限内,申购人要向各分局窗口提交初审通过的《申购表、申购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房证(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申购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受理单。受理后,在40个工作日内,各分局窗口对申购家庭的住房、收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条件的,具备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经济适用住房投诉电话
中山区国土房屋分局窗口:39858017西岗区国土房屋分局窗口:39612524沙河口区国土房屋分局窗口:39612565甘井子区国土房屋分局窗口:86602151
全文5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