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须知,山东省养老保险如何补缴
如果参保人因为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养老保险,应该如何补缴呢?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补缴且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根据补缴的年限,依次向前推出补缴的起始时间。
参保单位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尚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仍执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据实填写《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据实填写《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社会保障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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