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象为:马鞍山市城镇户口、劳动年龄段内(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缴费有间断的灵活就业人员;1996年1月至今有间断缴费的企业(单位)职工。企业(单位)职工间断期间可以灵活就业身份通过劳动人事代理机构,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其中,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允许其所在单位为其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补足到15年,然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3年6月30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即: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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