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主要阐述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和盗伐林木的定罪处罚标准。其中,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的“情节严重”包括多种情形,而盗伐林木的“数量较大”、“数量巨大”和“数量特别巨大”则以不同的盗伐林木数量为起点。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以下情况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两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两立方米以上的;
(三)策划、组织、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非 法 采 伐 珍 贵 树 木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采伐森林和林木,其中第六十六条规定了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的具体行为方式和处罚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的行为包括: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使用林地,或者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对于这些行为,该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非法采伐林木价值50%至100%的罚款。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如果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森林资源,确保生态安全。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森林资源,确保生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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