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具体参照《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二、滥伐林木行为的有关规定。
1、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司法解释。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9条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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