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宅基地使用证: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2、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发放《宅基地使用证》
1、对决定发证后新批准用地的建房户:按法定手续批准用地的建房户,要按规定的批准用地面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交纳土地管理费,发给《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户凭《宅基地使用证》由乡、村统一安排放样和破土筑基。
2、已建房屋的无证使用户,包括经清查处理的非法占地建房户,以衬为单位对土地改革后至1985年5月31日的建房户,经统一清查丈量登记,由材委会填报分户清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发放《宅基地使用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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